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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与刘世举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7101执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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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156号
  • 案件名称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与刘世举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世举;刘世举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1执156号 被执行人刘世举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71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世举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世举缴纳罚金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世举存款9000元并以上缴国库。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7101执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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