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良志、许志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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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14号案件名称
柳良志、许志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柳良志;许志国;马瑞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14号原告:柳良志,男。被告:许志国,男。被告:马瑞军,男。原告柳良志与被告许志国、马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柳良志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柳良志负担。审判员 王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要志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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