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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良志、许志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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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14号
  • 案件名称

    柳良志、许志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柳良志;许志国;马瑞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14号原告:柳良志,男。被告:许志国,男。被告:马瑞军,男。原告柳良志与被告许志国、马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柳良志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柳良志负担。审判员  王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要志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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