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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富伟杰、孙希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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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3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富伟杰、孙希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富伟杰、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937号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富伟杰、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富伟杰、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富伟杰、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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