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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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712号案件名称
周玲、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玲;马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马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46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马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查明被执行人马军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7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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