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酷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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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147号案件名称
陕西酷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酷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147号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酷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四层30-35号。法定代表人:魏晓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双成,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宜鸣,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人:惠二航,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酷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宜鸣、惠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因原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西安康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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