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23号案件名称
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2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159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浑南支行的账户21×××10存款208.50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61号 下一篇 沈洪岭、杨胜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