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61号案件名称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6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8号1层9-12轴公建。经营者:唐艳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新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6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勇、陈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657号 下一篇 沈阳佩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