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特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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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特7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红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特7号申请人: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富兴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5628019A。法定代表人:杨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小红,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惜娟,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系张小红之姊。申请人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或其他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21]3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邵莉茜审 判 员 吴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红燕书 记 员 陈 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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