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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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354号案件名称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王芳;郭云涛;韩永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田继东,系该行董事长。代理人:那家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殷广,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六家子村12-7号,身份证号:210423197201052614。被执行人:王**,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西后街14栋10号,身份证号:210422197504270620。被执行人:郭云涛,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蔬菜村1组188号,身份证号:210422197306301510。被执行人:韩永玲,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团结委5组罕王路73号1室,身份证号:210411197510152023。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7.099734万元,执行费31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郭云涛、韩永玲共有的房屋依法查封,后经两次拍卖而流拍,流拍价值为26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该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广、王**达成还款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剩余部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日浩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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