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3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35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王芳;郭云涛;韩永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田继东,系该行董事长。代理人:那家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殷广,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六家子村12-7号,身份证号:210423197201052614。被执行人:王**,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西后街14栋10号,身份证号:210422197504270620。被执行人:郭云涛,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蔬菜村1组188号,身份证号:210422197306301510。被执行人:韩永玲,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团结委5组罕王路73号1室,身份证号:210411197510152023。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7.099734万元,执行费31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殷广、王**、郭云涛、韩永玲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郭云涛、韩永玲共有的房屋依法查封,后经两次拍卖而流拍,流拍价值为26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该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广、王**达成还款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剩余部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日浩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