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9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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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9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903号之一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新洲镇黄林堰村17组。法定代表人:朱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童钲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55元,由津市市鸿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平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茜茜书 记 员 刘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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