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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利、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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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822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利、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利;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106751726F。法定代表人:康从卫,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明利与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利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保全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5月18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对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公积金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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