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钢、杨家春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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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70号案件名称
李钢、杨家春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钢;杨家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李钢,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杨家春,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执行人杨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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