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荣、郭铁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申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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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申15号案件名称
杨凤荣、郭铁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凤荣;郭铁洪;尚德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凤荣,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铁洪,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尚德昌,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再审申请人杨凤荣与被申请人郭铁洪、尚德昌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8)辽018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凤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新民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0181执489号公告及(2021)辽0181执恢101号民事裁定书,才知道(2018)辽018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案件,而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行为,判决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郭铁洪与尚德昌发生买卖关系是2018年4月,而申请人与尚德昌于2016年5月2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郭铁洪提供的欠条上也无申请人签字,无证据证明郭铁洪与尚德昌、杨凤荣二人发生的买卖关系。原审适用公告程序,缺席判决,而申请人身份地址和联系电话一直没有变化,一审适用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8)辽018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告郭铁洪与被告尚德昌、杨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辽018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凤荣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凤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齐东春审判员 李艳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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