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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轩与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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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29号
  • 案件名称

    汪宗轩与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汪宗轩;袁强;袁前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奉 节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6民初4629号原告:汪宗轩,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袁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袁前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汪宗轩与被告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汪宗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汪宗轩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宗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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