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宗轩与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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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29号案件名称
汪宗轩与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汪宗轩;袁强;袁前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奉 节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6民初4629号原告:汪宗轩,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袁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袁前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汪宗轩与被告袁强、袁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汪宗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汪宗轩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宗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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