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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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69号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谢夕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969号 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南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4883046H。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玲(原告公司员工),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特别授权。 被告:谢夕强,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饶 思 臣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思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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