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英、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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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高志英、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志英;李翠强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19号原告:高志英,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高志英与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高志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高志英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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