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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英、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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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19号
  • 案件名称

    高志英、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高志英;李翠强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19号原告:高志英,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高志英与李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高志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高志英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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