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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波、刘双利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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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77号
  • 案件名称

    丁春波、刘双利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丁春波;刘双利;谌建华;汪志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4执恢17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与丁春波、刘双利、谌建华、汪志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9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177号丁春波、刘双利、谌建华、汪志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9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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