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江、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4执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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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执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恩江、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恩江;张俊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4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恩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恩江与被执行人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04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俊峰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向申请执行人李恩江释明被执行人张俊峰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陈方超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佟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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