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鸽与章乃鑫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671号案件名称
陈鸽与章乃鑫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鸽;章乃鑫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671号申请人陈鸽,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章乃鑫,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陈鸽申请宣告章乃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陈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章乃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章乃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鸽撤回要求宣告章乃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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