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江等与王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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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681号案件名称
高建江等与王钢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建江;赵东升;王钢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681号申请人赵东升,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朝阳区。申请人高建江,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王钢,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赵东升、高建江申请宣告王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赵东升、高建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王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王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东升、高建江撤回要求宣告王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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