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友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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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03号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友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友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卢一运。被执行人:周友才,男性,1969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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