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武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知民初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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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知民初420号案件名称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武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武雷副食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2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垣县武雷副食店,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怡善苑东商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68XYK38。经营者:于武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胜,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武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员 荣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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