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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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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262号
  • 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平南街道朝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35153155P。负责人:覃方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大桥边卢永斯出租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07523336XA。法定代表人:郭永婷,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19274847XB。法定代表人:赖玉标,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南县支线道路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5)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0984元及申请执行费57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南县支线道路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5)第××号],本院已以(2020)桂0821执1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1月25日向平南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关于处置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平南县的工业用地的请示》,1月27日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复函告知:经平南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函[2020]296号文件批准后,于2020年11月26日送达《收回这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平自然资收字[2020]2号)决定无偿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自然资源局撤回了上述决定,但平南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平政发[2021]3号《平南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南县润成工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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