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芦冬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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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8410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芦冬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芦冬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410号原告:芦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芦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芦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本院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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