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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5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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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5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545号之一 原告: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沈尧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丽,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凯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九鼎村。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原告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春公司)与被告绍兴凯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聚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聚春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财产保全费345元,合计726元,由原告湖州聚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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