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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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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54号
  • 案件名称

    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李玉胜;冯卫明;李玉龙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54号原告:李玉龙,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冯卫明,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玉胜,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延芳,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延长县XX镇XX城XX村XX村XX小组。负责人:董志俊,代理村长。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诉被告延长县XX镇XX城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胜、冯卫明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助 理  贺   凯                            书  记  员  侯   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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