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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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54号案件名称
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小组;赵延芳;李玉胜;冯卫明;李玉龙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54号原告:李玉龙,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冯卫明,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玉胜,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延芳,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延长县XX镇XX城XX村XX村XX小组。负责人:董志俊,代理村长。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诉被告延长县XX镇XX城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龙、冯卫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玉胜、赵延芳、李玉胜、冯卫明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助 理 贺 凯 书 记 员 侯 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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