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李长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4民初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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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4民初1412号案件名称
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李长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李长春;孙亮;张晓阳;潘首德;刘峰利;王双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4民初1412号原告: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3163801267,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新城商务公寓十楼1003号。法定代表人:胡绍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被告:孙亮,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辽省太连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被告:张晓阳,男,汉族,1957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被告:潘首德,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睛隆县。被告:刘峰利,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声林省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被告:王双信,男,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吉林省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菌族自治州晴隆县,身伤证号:222404196008020418。原告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孙亮、张晓阳、潘首德、刘峰利、王双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2元,减半收取6266元,由原告曲靖市金栖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凤梅书 记 员 李孟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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