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胡素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828执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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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828执77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胡素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胡素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28执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86624863XR,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236号。被执行人胡素莲,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胡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素莲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素莲名下的位于金乡县城区九星花园8号楼2单元604号(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过户、租赁、抵押等,不准设定有妨碍执行的其它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秋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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