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11民初34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民初3499号案件名称
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张院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11民初3499号原告:陈龙,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8940197F。法定代表人:孟帅帅,总经理。被告:张院长,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告陈龙诉被告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张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陈龙承担。审判员 :李九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来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鲁艳丽、薛喜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457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胡素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828执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