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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11民初3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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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民初3499号
  • 案件名称

    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龙;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张院长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11民初3499号原告:陈龙,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8940197F。法定代表人:孟帅帅,总经理。被告:张院长,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告陈龙诉被告河南锦宏置业有限公司、张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陈龙承担。审判员 :李九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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