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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俊峰与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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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36号
  • 案件名称

    畅俊峰与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畅俊峰;王子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636号原告:畅俊峰,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丹,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原告畅俊峰妻子。被告:王子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畅俊峰与被告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畅俊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畅俊峰负担。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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