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俊峰与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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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36号案件名称
畅俊峰与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畅俊峰;王子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636号原告:畅俊峰,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丹,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原告畅俊峰妻子。被告:王子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畅俊峰与被告王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畅俊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畅俊峰负担。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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