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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少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童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3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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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33197号
  • 案件名称

    方少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童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方少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童东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3197号 原告:方少英,女,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童东梅,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支路2号附10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437572。负责人:汪锐超。原告方少英诉被告童东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登记立案。原告方少英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少英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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