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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献林、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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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23号
  • 案件名称

    曹献林、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曹献林;刘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曹献林,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平桥区。申请执行人曹献林与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为11950元,应收执行费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军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刘军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27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18日,我院委托到到平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31日,我院委托到平桥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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