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维麟等张国燕、郭宗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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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6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维麟等张国燕、郭宗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维麟;张国燕;郭宗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红山新世纪写字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维麟,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张国燕,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郭宗堂,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维麟、张国燕、郭宗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菲罗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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