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香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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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959号案件名称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香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香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宜川县党湾街。法定代表人:赵小洲,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楠,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系该案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包香梅,女,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包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首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询系统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包香梅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包香梅名下有位于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南街村房产一套,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谈话其表示该套房产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其联社不以予接收。后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包香梅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香梅已于2019年9月份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永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文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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