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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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80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80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18953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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