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方、张明波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2刑初2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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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刑初2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振方、张明波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振方;张明波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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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2刑初295号之一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被告人马振方,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鞍山市某医院医疗技术人员,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传唤到案,同年11月18日被鞍山市ga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俊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明波,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系鞍钢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鞍山市ga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文辉,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秦箫、王俊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方及其辩护人吴俊峰、张明波及其辩护人张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起诉指控,2020年9月1日21时许,在辽宁省鞍山高新区,被害人刘某1因骑自行车与被告人马振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马振方伙同被告人张明波与刘某1互相厮打,造成被害人刘某1左手受伤。2020年10月25日,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1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振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振方辩护人吴俊峰提出被告人马振方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明波辩护人张文辉提出被告人张明波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21时许,在辽宁省鞍山高新区,被害人刘某1因骑自行车与被告人马振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马振方伙同被告人张明波与刘某1互相厮打,造成被害人刘某1左手受伤。2020年10月25日,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1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被ga机关传唤到案。庭审前,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陈某,于某2还有我们三个人的爱人在万水河岸市第一中学段附近从东往西走,对面有一个小伙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差点刮了我们的人,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哎我天哪,这个骑电动车的小伙就骂了一句,马振方就对小伙说:“你骂谁呢”,小伙说:“我骂你呢”,我们其中有人也骂小伙了,我们已经走过去很远了,接近20米距离,小伙从我们后面冲上来了,小伙用脚踹了马振方后背了,给踹倒了,脑袋也磕到地上了,我们几个人说小伙你别冲动,小伙的女朋友也用手拽小伙,并劝这个小伙不要打架了,这个小伙又踹了张明波并给踹倒了,张明波和马振方就和小伙厮打在一起,他们三个人互相用手挠着对方身上,打到后来骑电动车小伙就跑了,警车来了,把我们双方叫到一起对打架的事初步了解,当时张明波胳膊,腰,腿上有皮外伤,马振方脑袋,后背,胳膊,手有皮外伤,对方小伙据说也有擦皮伤,他们三个人因为身上有伤就先去医院看病去了,我和陈某,于某2还有龙某1就来到派出所配合民警进行调查。2.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明:走到鞍山一中东门北侧有个小木房子附近时,有个骑自行车的男的从我们对面骑车过来了,从马振方身边过去了,马振方说:“这骑得真牛。”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就停下来说:“你说啥?你们喝点酒怎地?”然后马振方和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就相互骂了起来,我和张明波在劝马振方,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骂着骂着就把车停在一边,向我们走来,我和张明波就上前拦着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那个小伙不听我们说的,想要动手打马振方,我和张明波一直在中间拦着,马振方已经距离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已经有20多米了,那个小伙快追上马振方的时候,侯某喊:“马振方注点意。”那个小伙踹到了马振方的腰部,将马振方踹倒了。那个小伙看见张明波往马振方身边跑,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以为是过去打他,踹了张明波腰部一脚,把张明波踹倒在马路牙子上,这时马振方用拳头撇子打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打到了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的头部和身上。张明波也从地上起来了,也用拳头撇子打了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也是打到了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的头部和身上。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也开始用拳头撇子打马振方和张明波头部和身上。于某1、侯某、陈某给双方拉开了,那个小伙看见一辆警车就上警车里坐着去了,不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马振方、张明波受伤了,骑自行车的那个小伙也说受伤了。3.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日21时20分左右,我和我男朋友刘某1骑电动车在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上行驶,迎面走过来六个人,三个男的、三个女的,我和我男朋友刘某1骑电动车从那几个人身边经过,这时那六个人里有个穿白色半袖的男的骂了一句,然后我男朋友刘某1就把车停下,回头瞅了那六个人,穿白色半袖的男的也回头瞅了我们,并且说:“你瞅啥?”然后我男朋友刘某1就问穿白色半袖的男的:“你说啥?”穿白色半袖的男的说:“说你怎么地?”紧接着穿白色半袖的男的就跑过来了,要动手打我男朋友刘某1,这时我对象就从电动车上下来了,我把车停下后,站在我男朋友身前,对方有两个女的拽穿白色半袖的男的,拦着他,但是没有拦住,穿白色半袖的男的冲过来用拳头打了我男朋友刘某1头部一拳,然后穿绿色半袖的男的也冲过来帮助穿白色半袖的男的一起殴打我男朋友,穿绿色半袖的男的从地上捡起个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大约手掌大小的一个东西,用这个东西我男朋友头部、脖子、还有脸部,两个人一起将我男朋友打倒在万水河附近的草丛里,然后我男朋友挣扎着从草丛中起来,往马路上跑,然后对方的那六个人就一起追我男朋友,其中有个女的拽我男朋友衣服,这时过来一辆巡逻的警车,我男朋友将这辆警车拦住,在准备钻进车里,车门没有关上的时候,对方有一个穿白色半袖的女的用左手拽住我男朋友衣领,用右手打了我男朋友脸部四五个几个巴掌,我男朋友没有还手,然后我男朋友钻进车里,对方那个穿白色半袖的女的一只手拽住我对象衣服,想把我对象从车里拽出来,这时警车里的警察站在警车外面进行了制止,其中有一个穿黑色半袖,胸前有个花的女子走到警车跟前,用手敲警车的右后玻璃说:“你打不过,你就躲警车里有啥本事,你下来。”警察说:“警车玻璃你也敢敲,你上车里。”然后对方另一个穿白色半袖没受伤的男的将穿黑色半袖,胸前有个花的女子拽到了一边。我将电动车停在路边也进了警车,交警告诉我们派出所警察没到之前先别出去了,不一会派出所警察就来了。我男朋友刘某1在对方穿白色半袖的男的和穿绿色半袖的男的打他头部和身上的时候,我男朋友刘某1也用拳头打了对方,都打到哪了我没看清。在对方穿白色半袖的男的和穿绿色半袖的男的打我男朋友的时候,我男朋友也用胳膊进行了阻挡。穿绿色半袖的男的从地上捡起个东西,打我男朋友头部、脖子、还有脸部,后来他和对方穿白色半袖的男的两个人一起将我男朋友打倒在万水河附近的草丛里。刘某1脖子侧后方被划破是对方穿绿色半袖的男的用从地上捡的东西划破的;左侧眼睛下方的脸上伤是对方的一个女的挠的,是谁挠的我不知道:后背的划痕和左胳膊大臂处的划痕是在被打倒在地上后造成的;左手小拇指骨折是被对方穿白色半袖的男的和对方穿绿色半袖的男的打倒在地上的时候,手杵在了地上造成的骨折。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老公张明波、马振方、对方那名身材微胖的男子动手了。张明波上手拽住了对方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一直在反抗,我老公就一直在拽他,其他的我没注意,我当时离得有点远。那名男子先是跑过来用脚踹了马振方一脚,将马振方踹到在了地上打了个滚,之后又跑到前方给我老公踹了一脚,之后就是在我老公和马振方拽他的时候,他一直在挣扎,其他的我也没看清。5.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日21时,我和我同事陈某,侯某,我老公龙某1,侯某对象马振方,陈某对象张明波六个人在万水河南岸的散步,我和陈某走在前面,听见背后有人打了起来的声音,我回头一看看见马振方倒地了,旁边有个微胖男子要打马振方,我走到马振方跟前,我和侯某把马振方给扶起来了,我问微胖小伙为什么打人,微胖小伙窜了出去踹了张明波一脚,也不知道踹哪地方,张明波被踹得攒成一团了,后来警察来了。微胖男子对警察说自己受伤了,然后他就去医院看病了。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事发后,刘某1拦住警车,逃上警车。7.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后,刘某1拦住警车,逃上警车。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第三医院手外一病房医师。2020年9月1日我接诊了一名叫刘某1的患者,当时他左手小指近节骨折,通过查看刘某1的DR片子,我初步诊断为左手第五指骨近节骨折,是否多处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时进行确认,只有切开伸肌腱显露骨折区,才能确定到底有几处骨折,是否碎裂。刘某1的DR片子中能够看到有两处骨折痕迹,但是否都完全骨折,只有手术中进行确定。在手术记录中记录关节头尺侧碎裂,我认为是骨折比较严重,碎裂可以理解为骨质多处损伤,肯定是大于两处骨折。关节头尺侧碎裂和粉碎性骨折的意思相近,只能手术确认,由手术术者确定,每个医生对伤情描述不同。关节头尺侧碎裂是指,第五指骨近节骨接近手指中间的关节处,尺侧就是DR片子中手指的左侧(小指的外侧)。通过查看刘某1的DR片子中有两处骨折,是否完全骨折需要手术中确定。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第三医院手外二副主任医师,我在2020年9月2日接待过患者刘某1,为他做了手术。通过DR片子不能确定为粉碎性骨折,只能看到有两处骨折,我能够确定的是完全性骨折。DR片子是平面影像,骨折的地方是否有骨质内骨折以及具体骨折程度,需要切开肌腱显露骨折区,做手术时进行确定。通过刘某1DR片子看,不属于粉碎性骨折,但是具体司法鉴定结果要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我们手术医生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通过第二片子可以看到左小指近节纵行骨折,手术术中也能够确定是左小指近节纵行骨折。关节头尺侧碎裂,就是在骨折的情况下另有一个骨折断面,并且有一小块骨头旋转进入关节内了,属于关节内骨折。关节头尺侧碎裂与粉碎性骨折不是同一概念,碎裂是指骨折两处,三处以上为粉碎性骨折,所以我记录为关节头尺侧碎裂。关节内尺侧旋转移位了、偏尺侧。小手指外侧为尺侧,内侧为桡侧,刘某1受伤部位偏尺侧。通过查看刘某1DR片子只有一处骨折,骨折部位再可分为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刘某1的骨折部位一个为斜行骨折,另有一个部位骨折旋转了,关节面分开了是纵行骨折。1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我重度抑郁,上个月刚从鞍山市精神病医院出院。2020年9月1日21时许,我和我爱人夏某1在鞍山市高新区之间的路段骑自行车,迎面走来6个人,3男3女,由于他们并排走,将道堵上了,我骑过去时候,一名身穿白衣服的男子躲开了,我便往前骑,骑了大约5米远,我就听到身后传来一声.“你他妈瞎啊”,我回头一看,看到那一名身穿白衣服的男子正在指着我,我就问他:“你说谁呢”,他说:“我就说你”,我和他说:“这是自行车道”,然后他从草丛里捡了个什么东西冲过来砸了我头部后侧一下,然后我就往旁边扒拉他一下,将他扒拉倒了,之后,就有人上来拽了我衣领,当时好多人拽着我,让那名身穿白衣服的男子打我,那名白衣服的男子从地上起来之后,就打了我脸部、头部好几下,之后我用左手护住头部,他又打了我左手部好几下,然后我就挣脱了对方这些人的控制,往前跑,然后他们就在后面追我,我就被人追上了,之后我就被人往万水河里推,当时我倒地了,我一手抱住树,一手撑着地,之后我就挣脱了,往前跑,这时看到道边来了一辆警车,我就上警车了,然后交警问我怎么了,我说:“外面这些人要打我”,然后有名穿白衣服的女的和另一名女的将手伸进车里扇了我三、四下嘴巴子,然后我就将车玻璃摇上了,之后这些人就敲交警的车,砸车玻璃,并且开始骂,然后交警下车了,制止了他们,然后,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交警就让我坐在车里,让我报警,和我说他们是交警,打架不归他们管辖,我就拨打了110。在现场有我、我爱人、对方那名身穿白衣服的男子、身穿白衣服的女子、还有一个穿深色半袖的男子,以及其他3个人。现场的三男三女都动手了。身穿白衣服的男子先是从地捡了个什么东西,冲上来砸了我头部后侧一下,之后又用拳头打了我脸部几下,之后又将我往河里推。深色上衣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我头部几下,追上我又将我往河里推。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在我上交警警车后,手伸进车里扇了我几个嘴巴子。还有一名女子也在我上交警警车后,手伸进车里扇了我几个嘴巴子。在整个过程中,其他人应该也拽我、踹我了、打我头了,但是是谁、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当时我眼前全是金星。我看到了身穿白衣服的男子弯腰捡东西的动作,至于具体捡了什么我不知道,太黑了,我认为是石头。石头大约比手掌稍小,因为我当时看到他手里握着这个东西,有要向我扔的动作。我脸部肿了,后脖子有几道伤口,后脑肿了几个包,左手小手指骨近节骨折了。身上、后背也有伤痕。我现在浑身疼,头部有些晕。脸部肿了是被对方那三名男子用拳头、手掌打的,脖子的伤口我不确定是被谁用什么打的,后脑的包是被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用石头打的,左手手指骨折是身穿白衣的男子以及其他两男子打我的时候.我用手挡,打到我手造成的,身上和背后的伤痕我不确定是被谁用什么打的。11.被告人马振方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伙同张明波的伤害刘某1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2.被告人张明波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伙同马振方的伤害刘某1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3.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1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评定为轻伤二级。14.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振方右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5.鞍山市第三医院病历手册证明:被害人刘某1受伤治疗的情况。16.照片证明: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和被害人刘某1现场受伤情况。17.不予重新鉴定告知书证明:鞍山市ga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马振方提出对鞍司【2020】临床鉴字第384号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重新鉴定要求,不予重新鉴定。18.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明波、被告人马振方、侯某、刘某1均无前科。19.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所有在场人员均系成年。20.政治面貌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自称国民党党员,张明波自称中共党员,侯某与马振方政治面貌系群众。21.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2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刘某1报案,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被传唤到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认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马振方伙同被告人张明波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考虑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马振方、张明波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振方的辩护人吴俊峰提出的被告人马振方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明波辩护人张文辉提出被告人张明波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振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DR片3张,依法予以没收作物证保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海明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人民陪审员 冯意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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