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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文强、梁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4民初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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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851号
  • 案件名称

    翟文强、梁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翟文强;梁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9851号原告:梁某,女,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被告:翟某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楼。原告梁某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4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偿还2000元,剩余8000元。2020年8月28日,原告催促还款,被告称工资未发,承诺2020年9月15日还款。2020年9月15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又称工资未发,承诺2020年9月29日还款。2020年10月30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仍称工资未发,承诺2021年1月1日前还款。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名下却有一辆高端车辆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用车抵押,被告不仅拒绝,反而谩骂威胁原告。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翟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并称剩下8000元,尽快归还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称工资未发放,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借款合同成立。原告提供转账凭证,认可被告已偿还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有悖诚信,于法不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翟某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翟某某承担(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浦鑫玫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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