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韶昆、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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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85号案件名称
牛韶昆、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牛韶昆;王利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85号原告:牛韶昆,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利平,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牛韶昆诉被告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韶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韶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宇颖书记员 唐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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