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蓝家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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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45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蓝家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蓝家芝;谭发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住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91316190U。负责人:张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女,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浩,广西桂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家芝,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谭发永,男,1959年9月2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蓝家芝、谭发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家芝、谭发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3878.8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对被执行人蓝家芝以其名下位于平××镇××街(杏花畲)的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律师代理费4512元及申请执行费1076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蓝家芝、谭发永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4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蓝家芝名下位于平南镇杏花畲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房权证统字第**,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99)字第××号】一幢,以(2021)桂0821执4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3日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最终以632072元的最高价格拍卖成交。因上述房屋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本案债务应优先受偿,且上述拍卖价款足以清偿完毕本案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于2021年9月7日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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