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丽、赵伟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3执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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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执139号案件名称
高晓丽、赵伟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晓丽;赵伟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执139号被执行人:高晓丽,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南岗一委。被执行人:赵伟宸,男,2009年7月出生,满族,学生,住鸡西市鸡冠区南岗一委。本院在执行高晓丽、赵伟宸追缴诉讼费10,919.64元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高晓丽有银行存款52.91元,此笔银行存款已追缴。另查,二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车辆无相关财产信息,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3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志审判员 吕 洋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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