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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英、徐丁培等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方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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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异142号
  • 案件名称

    廖小英、徐丁培等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方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廖小英;徐丁培;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方树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42号异议人(案外人):廖小英,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华,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徐丁培,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北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方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方树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第三人: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大道西侧招商市场A座01幢0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方树俊,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2021)新0109执恢132号执行徐丁培与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方树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廖小英对本院执行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案外人廖小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廖小英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廖小英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安霞人民陪审员    马贵人民陪审员    闫培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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