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瑞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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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735号案件名称
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瑞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瑞海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735号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空间信息产业园226室。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瑞海,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瑞海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瑞海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杨欣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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