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司、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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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866号案件名称
河北****公司、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河北****公司;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866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河北****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工业园区东区代召经三街以西代召维七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公司缴纳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公司银行存款4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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