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刘郁静等闫丰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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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56号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刘郁静等闫丰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刘郁静;闫丰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2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女,1992年1月6日出生,回族,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刘郁静,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闫丰国,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郁静、闫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郁静名下位于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的房产予以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按评估价以以物抵债方式抵偿对申请人的欠款共计26400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郁静名下所有的位于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的房产(房权证阿市房字第XXXX号)作价217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瑞成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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