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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王荣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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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93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王荣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王荣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6314G),住所地东丽区福山路先锋路交口。负责人:王志咏,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荣明,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42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154010.44元,执行费139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2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远宝审判员  庞丽国审判员  李 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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