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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邹仲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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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321号
  • 案件名称

    付利、邹仲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付利;邹仲军;邓赛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付利,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邹仲军,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邓赛兵,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执行人付利与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4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利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短信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8日对被执人邹仲军、邓赛兵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8月3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付利,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付利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面谈申请执行人付利,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付利表示同意。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567.25元(标的金额10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尚有102567.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邹仲军、邓赛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利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付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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