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华、宋世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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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67号案件名称
孙广华、宋世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广华;宋世琴;高秀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华,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宋世琴,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高秀丽,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广华与被执行人宋世琴、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宋世琴及高秀丽银行存款2874.92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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