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亮、李金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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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518号案件名称
郭亮、李金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亮;李金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郭亮,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李金喜,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关于郭亮申请执行李金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金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亮工资款201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李金喜负担。因被执行人李金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李金喜名下有银行存款2418.3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至申请人账户。2、被执行人李金喜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捷达牌汽车一辆,经查明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金喜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申请。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2418.3元,剩余17878.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金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金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亮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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