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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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执1555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1-10)。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爱征,女,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大枝,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枝追偿权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23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大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570.89元(该费用应在(2019)豫0423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王大枝向马云龙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执行人王大枝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大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268元,现已扣划于2021年9月15日由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上述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王大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9账户、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账户、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均于2022年6月17日冻结期限届满),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爱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亦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大枝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金辉审判员 王国鹏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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