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黄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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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光、黄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光;黄婵;李旭松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原告:杨光,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黄婵,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李旭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杨光、黄婵与被告李旭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光、黄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黄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旭松起诉,这是原告杨光、黄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黄婵撤回对被告李旭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光、黄婵负担。审 判 长 黄光权审 判 员 韩淋峰人民陪审员 周相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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