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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黄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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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光、黄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光;黄婵;李旭松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1927号之一原告:杨光,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黄婵,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李旭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杨光、黄婵与被告李旭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光、黄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黄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旭松起诉,这是原告杨光、黄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黄婵撤回对被告李旭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光、黄婵负担。审 判 长  黄光权审 判 员  韩淋峰人民陪审员  周相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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